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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市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焦创卫[2008]40号】

  为维护我市良好交通秩序和对外形象,有效解决市区车辆乱停乱放、交通秩序混乱的问题,现将整治市区交通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东至东二环路、西至普济路、南至丰收路、北至北环路)内道路两侧严禁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严禁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违法停车。需停车时,要将车停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和规划的停车位内,并做到顺序停车、车种分离。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一律依法予以200元罚款。对驾驶员不在现场的,由清障车拖至停车场。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视情节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无主车辆或拒绝缴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公告3个月仍不来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二、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必须分类停放,摆放整齐,停车入位,不得占压盲道。在人行道外侧设置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时车头必须向外。在停车场以外的临时停车路段和停车位停放车辆时要自觉停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市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门店前停车场和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设置停车场和停车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控制货运车辆、农用运输车、平板车进入市区,绝对禁止畜力车入市;途经我市的过境货运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市区;市区环城道路以内各单位运输车辆及其他货运车辆,要按照“就近驶出驶入环城道路”的原则通行。

  五、运送人民生活必需品车辆须进入市区的,就近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避开交通高峰并按指定路线进入市区。其他需要在市区通行的货运车辆,应报经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批准后,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通行证,通行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原则上限定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以内和指定路段通行。

  六、进入市区的各种运输车辆运输货物时要加盖篷布,一律不准超高、超宽、超长和抛洒货物。

  七、对违反上述通告有关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此通告规定,主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以维护我市良好交通秩序,圆满完成我市创卫工作目标。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  
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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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