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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各接入单位:

  为确保我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网络资源使用效益,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焦作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焦作市国家保密局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包括骨干传输网和城域网两部分。骨干传输网连接市区和县(市)共8个汇聚节点;城域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是为党政机关内部服务的一个专用网络平台,政务外网是党政机关对外服务的业务网。

  第三条 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建设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焦作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的领导部门,负责审定网络平台规划、建设和发展的总体方案。

  第五条 焦作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焦作市信息中心,下同)是我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我市电子政务发展战略、规划,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组织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第三章 网络平台接入管理


  第六条 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级部门的网络办公平台,其接入范围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级部门,以及因工作需要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按照各接入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网络基础不同,接入方式分为县市区级网络平台、部门局域网和部门单机接入三种。县市区级网络平台作为市级网络平台的汇聚层接入,市直各委办局部门局域网或单机作为接入层接入。

  第八条 各接入单位的网络必须符合内、外网物理隔离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接入。

  第九条 各单位在接入网络平台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1、向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地、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机构的基本情况;
  2)本地、本单位网络结构、网络设备及网络应用现状;
  3)网络建设或改造的时间、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本级网络接入方式。

  2、报送《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接入申请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分配各单位的内、外网IP地址。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的IP地址,如需更改,应向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更改。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其他单位的IP地址。

第四章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市网通公司负责;各接入单位局域网或单机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各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迁或更改网络线路及设备。如需安装、拆迁或更改网络线路及设备,必须向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详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接入单位须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单位网络的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接入网络平台政务内网的计算机及设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发现网络状况异常时,应首先对本单位的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属于本单位网络设备和系统问题的,自行排除;属于接入线路问题的,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各单位在故障排除后,须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报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网络平台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5、擅自更改网络结构或主干网网络结构;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计算机,一经发现,须立即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接入部门须履行下列安全保密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的网络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密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定期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资料、地址、链接等,必要时可暂时断开服务器,待问题解决后重新接入。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机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核心层、汇聚层设备所在机房及各单位网络平台接入点机房应当符合《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接入点机房的安全和电源供应;不得擅自变动接入点机房的位置。如确需变动机房位置的,应当书面报告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点设备的签收、保管、故障情况报告以及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入点机房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保护接入点设备的安全;接入点设备被火灾等灾害损坏或被破坏、盗窃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在24小时内向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各单位应尽快维修或重新配置相关设备,恢复网络畅通。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落实、应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取消联网资格、通报批评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焦作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国家颁布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时,按照颁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定,旧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关于认定第一批“中华老字号”的通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