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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博政办〔2005〕52号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五年七月四日
博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博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及时兑现,充分发挥奖励办法的功能和作用,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爱县招商局是落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引资奖励的有关手续。
第三条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或资金获得成功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中介组织的条件 (一)中介单位必须是合法单位。 (二)中介单位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注册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三)需提供项目投资方的委托中介书和资信证明。
第五条 中介人的条件 (一)中介人必须是项目的第一接触人,提前在招商部门登记、审查、备案,参与项目全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承担项目前期的基础费用。 (二)需提供项目投资方的委托中介书和资信证明。
第六条 凡提供有效项目信息,项目落地建成后,将给以信息奖。提供信息人员需为项目信息的第一提供者,需提供项目及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经合作双方书面认可后,在县招商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组织或中介人或信息提供者。
第八条 中介组织及个人的责任 (一)中介组织及个人要积极协助做好引进项目的各项工作。 (二)为外来投资方提供考察等项目引进的前期基础性费用。 (三)中介组织及个人引进的项目虚假,投资者不真实可靠,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引进项目成功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的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纳税。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十条 奖励依据 (一)实际利用境外资金。现金投入类以经过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物投资以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外方无形资产投入折算额为准。外商增资扩股需附商务部门批复文本(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利用境内县外资金。现金投入类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等;实物投资或无形资产投资以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其它形式的投资需提供资金实际投入的凭证,如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等;以自然人投资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进帐单等相关材料(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项目批复文本。 (三)资金到位证明及必要的法定依据。 (四)奖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二条 不予奖励情况 (一)在我县颁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范围内,要求县政府再提供其它优惠条件的项目不予奖励。 (二)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建设内容、形象进度、建设期限和竣工时间等条款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投资方投入的流动资金不予奖励。 (四)合资、合作项目的本县受益企业法人不予奖励。 (五)以竞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或利用我县资源引进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依托现有企业引进的合资、合作项目,县财政受益的,奖金由企业承担1/3,县财政承担2/3;乡(镇)财政受益的,奖金由县、乡(镇)财政、企业三方分别承担1/3。引进独资新办项目,县财政受益的,奖金由县财政承担;乡(镇)财政受益的,奖金由县、乡(镇)财政各承担1/2。属于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承担。委托招商的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兑奖程序 (一)招商引资成功的工业项目,由中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招商局,按要求填写《招商项目中介人登记表》,受益方确认后存档。 (二)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机构组织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企业发展局、商务局、招商局、工商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招商引资项目,确认领奖人资格,核定奖励标准,经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机构审核认定后,提请县政府批准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方可兑奖,兑奖时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投资决算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缴纳。
第十六条 公职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奖励参照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奖励办法和程序,按照《博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的公职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奖励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要严肃处理,追回奖金或取消其它奖励,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后,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此细则不符的以此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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