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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认定

2006-7-28 10:23:04 来源于:焦作市商务局 外贸科

  一、  出口退(免)税认定范围:
  (一)下列出口商应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人须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4、特定退(免)税企业。

  (二)出口商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宜。

  二、 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和手续:
  (一)办理退(免)税认定的时间和地点:
  1、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2、没有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3、其他特定退(免)税企业,在经批准开展特定业务后、发生第一笔业务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退(免)税认定应提供的资料和手续。
  出口商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按规定逐项填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海关核发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无需提供);
    7、认定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帐号、退税帐号和开户银行证明;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没有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应自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代理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账号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四)其他特定退(免)税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祥见第七章)。

  (五)审核办理工作。
  1、对出口商填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及时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退还出口商一份,退税部门留存一份。

  三、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出口商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出口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更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变更。

  (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出口商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签署意见,核发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变更内容应及时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七条  注销退(免)税认定。
  (一)出口商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经营地点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时,在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手续。         

  (二)主管国税机关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退税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

  以上手续可到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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