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商〔2006〕21 号



商务系统关于开展控烟工作实施意见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创卫指挥部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文件精神,迎接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我市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的调研,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和《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通告》规定,特制定商务系统控烟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由专人负责,组织学习控烟《通告》精神,提高识别监督烟草广告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二、加强控烟宣传工作,主动宣传报道我国控烟现状及控烟法规,使控烟活动人人皆知,形成逐级动员、全员参与的局面,杜绝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认真检查系统范围内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即在机关、商场、门店及其公共设施,各单位的建筑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等无烟草广告;不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上刊登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利用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不利用互联网、音像制品和印刷品发布以及派发、促销各类烟草广告品;不运用烟草赞助的形式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销活动;严禁外地设置烟草广告的车辆或物品在商务系统使用。   

  四、有领导分管,要有禁烟制度,装框上墙,在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有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督导。

  五、要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班前班后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宣传教育,资料完整,记录齐全,档案规范。

  六、局四创办将对控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单位要对照标准做好自查自纠,自觉维护我市无烟草广告城市形象。

 

主题词:控烟工作△ 意见


焦作市商务局办公室

2006-3-19 15:07:5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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