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商务局、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煤炭市场稽查大队:
现将《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和依法经营状况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
为了确保这次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和依法经营状况检查正常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商务局设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人员从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煤炭市场稽查大队抽调,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受理资料。
二、各县(市)商务局对本辖区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条件和依法经营状况检查,审查后集中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市五城区煤炭经营企业直接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申报。
三、各申报煤炭经营企业要同时填报《焦作市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自查申报表》(可从市商务局网站上下载www.jzsw.gov.cn)。
四、时间安排:2007年元月10日前为企业自查阶段,元月10日至25日为市商务局集中受理阶段。
五、这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和依法经营状况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商务局、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煤炭市场稽查大队要认真负责,严格政策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附: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和依法经营状况检查的通知
焦作市商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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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煤调〔2006〕10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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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 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和 依法经营状况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全面了解掌握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现状等,根据《煤炭法》、《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5年度经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全面检查认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参加本次检查。 2006年度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参加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批发企业的铁路货位、零售企业的储煤场地以及各种租赁、委托的计量、质检协议有效期等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批发企业8万吨、零售企业1万吨)。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七)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八)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程序 全面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各省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省局核准备案三个阶段(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局申报)。 (一)企业自检申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由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申报。 (二)全面检查:2007年2月10日前,各省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全面检查企业申报材料规定,将企业申报材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照省局核准备案材料要求上报备案材料。 (三)核准备案:3月上旬前,省局完成核准备案,签署审查意见。同时组织力量到地市检查材料归档情况以及到煤炭经营现场核查。 四、检查申报材料 (一)检查企业申报材料(地市整理归档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报告。主要内容:⑴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⑶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⑷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⑸环保措施实施情况;⑹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⑺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⑻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⑼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⑽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⑾有无不及时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一)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正本、副本) 5.《税务登记证》(分国税和地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储煤场地证明(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拥有产权的,需出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9.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10.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正在使用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的合格证明)。 11.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质监部门颁发的本企业或租赁单位的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12.2006年全部煤炭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区分作为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归类)。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全部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二)省局核准备案材料 1.省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⑴全面检查情况;⑵资料整理归档情况;⑶检查结果汇总表。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全面检查企业申报材料当中第1、2、3、4项内容。 3.上报所有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批发企业铁路货位在15个以上,零售企业储煤场地在3500平方米以上; (四)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五)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七)年煤炭销售量批发8万吨以上,零售1万吨以上; (八)全面检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九)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以上(含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申报材料、拒绝监管部门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检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五)对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七)全面检查结果,在河南煤炭信息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于型煤加工企业的全面检查及延续要求 1.型煤加工企业的全面检查 对于型煤加工企业的全面检查由各省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并把检查登记结果上报省局。 2.型煤加工企业的延续 型煤加工企业到期需延续的,要按照省局核准备案材料要求上报资料,经全面检查合格,由省局加盖延续专用章后,允许继续经营。 开展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促使煤炭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但不得借全面检查之机收取任何费用。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全面检查作为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机遇,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附件:1.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 2.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煤炭经营 检查 通知 ————————————————————————————————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4日印发 ———————————————————————————————— 校对:李俊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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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自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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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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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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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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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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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内
容 |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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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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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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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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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囤积居奇、掺杂使假、数量短缺、哄抬煤价、低价倾销、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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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超出批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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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商务局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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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意
见 |
焦作市市场煤炭稽查大队(章)
年 月 日 |
焦作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章)
年 月 日 |
附:《焦作市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自查申报表》doc格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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