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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今年年初以来,传销活动在我市时有出现,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各种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特别是不少外地传销人员在我市租赁房屋、非法聚集,给我市社会治安带来了较大隐患。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凡是通过“拉人头”、缴纳“入门费”或者假借“直销”、“消费返利”、“网络营销”等名义发展下线聚敛钱财的传销行为,其组织者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工商、公安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二、加强对外来人员及出租房、宾馆的治安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或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保管、仓储等其他便利条件。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必须依法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经审核后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保证房屋用途合法。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如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在3日内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逾期不办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出租人及租房者进行处罚。现已给传销人员提供居住、活动场所的出租房业主、宾馆、旅社,必须在3日内收回住房,否则将视为给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我市从事传销的外地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对顽固不化、仍然从事传销活动的,将依法予以严惩。对包庇、隐匿、知情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广大市民群众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与传销有关的非法活动,支持、协助国家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各级政府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村委会积极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动员群众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如发现出租房或旅社、宾馆中有外来人员集中居住、聚会或长期不从事正常工作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为110,工商部门为12315。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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