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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 2004-9-16 来源于:焦作市商务局
一、办事程序: 县市区初审;市局审核;省厅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合资、合作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1 双方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外方委托中方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书,报有关部门批准。 1.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1.3 中方提拱: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如有土地,应提供土地证;如以厂房、机械设备出资,应提供评估证明),环评报告书,供水、供电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4 外方提供: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如以技术、专利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5 双方编制合同、章程,签字。 1.6 向审批部门提供上述两套原件材料。 1.7 特殊行业例如:能源、交通、旅游饭店、产品出口 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的项目,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2.1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环评报告书,供水、土地、供电证明)和项目建议书。 2.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2.3 外资企业章程。 2.4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2.5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2.6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承诺。 2.7 需要进口的物料清单 2.8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2.9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依据文件 : 1、《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2、《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 3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4、豫政(1997)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 5、(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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