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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限额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2004-9-16 来源于:焦作市商务局
一、办事程序 : 县(市)区审核;市局审批;省厅备案。
二、申报材料: 1、合资、合作企业设立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a 双方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b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c 中方提拱: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如有土地,应提供土地证;如以厂房、机械设备出资,应提供评估证明),环评报告书,供水、供电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d 外方提供: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如以技术、专利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e 双方编制合同、章程,并签字。 f 向审批部门提供上述一套原件材料。 g 特殊行业例如:能源、交通、旅游饭店、产品出口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的项目,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a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环评报告书,供水、土地、供电证明) b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c 外资企业章程。 d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e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f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承诺。 g 需要进口的物料清单。 h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i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批准证书工本费10元人民币
五、依据文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24日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4 、豫政[1997]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5、《河南省工商局、河南省外经贸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管理意见》豫工商字(1991)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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