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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 2005-1-15 14:47:43 来源于:
外来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指对成立外来投资企业由申请到颁发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而进行的联合审批的全过程。做好外来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对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审批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配合,实行“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主要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外商独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国内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和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
一、外来投资项目联办基本程序 1 、项目申请人向窗口说明投资意向、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基础性资料。 2 、材料收齐后 , “中心”窗口按联办件预收件处理 , 打印联办件联系单并和材料一齐交各联办窗口。 3 、“中心”组织相关窗口召开预审会,讨论项目的可行性。需要现场踏勘的 , “中心”可及时组织现场踏勘。 ( 1 )如果不可行,“中心”作退回件处理。 ( 2 )如果可行,各联办窗口列出所要审批的事项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经“中心”整理后告知项目申请人,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如果项目申请人提出协办要求,有关窗口应指导和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 4 、项目申请人提交完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中心”正式受理,启动联办程序并打印《联办件承诺通知书》交项目申请人 . 5 、“中心”正式受理后,以《焦作市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通知单》的形式将相关材料抄告相关窗口,要求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以《焦作市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通知单》(回执)的形式反馈给“中心”。 6 、各窗口收到材料后进行基础材料的审核和同步审批。 ( 1 )如果材料不符合,要及时反馈“中心”,以便与项目申请人进行有效协商。 ( 2 )如果材料符合,则应在承诺时限内审批办结。 7 、“中心”通知项目申请人来领取相关手续。
二、中外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一)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1 、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均由“中心”统一受理。 2 、项目申请人向“中心”窗口说明投资意向、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基础性材料。 3 、“中心”窗口收到材料后,按联办件预收件处理,并打印联办件联系单和基础性材料一齐交给各联办窗口进行审查。 4 、“中心”组织相关窗口召开预审会,讨论项目的可行性。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5 、确定项目可行后,各联办窗口列出所需要审批的项目及提供的材料并报至“中心”,经“中心”整理后告知项目申请人并负责向项目申请人说明联办程序和联办注意事项。 6 、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后,“中心”正式受理,启动联办程序并打印《联办件承诺通知书》交给项目申请人。 7 、“中心”以《焦作市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通知单》的形式将相关材料抄告相关窗口。 8 、各窗口收到材料后,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和同步审批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以《焦作市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通知单》(回执)的形式反馈给“中心”。计委窗口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商窗口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企业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颁发;外经贸窗口办理合同章程审批并发放批准证书;技术监督窗口办理企业机构代码证。 9 、涉及基本建设的中外合资(合作)投资项目,其基本建设审批按《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中外合资(合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1 、项目建议书审批 ( 1 )项目建议书; ( 2 )请示文件; ( 3 )相关部门意见; ( 4 )合作意向书; ( 5 )外商资信证明。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2 )请示文件; ( 3 )相关部门意见; ( 4 )协议书; (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6 )有关主管部门对资金和地址安排的意见; ( 7 )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地震的意见; ( 8 )有关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3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 (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 3 )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由外商签署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当地政府的书面答复; ( 4 )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 、限额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 ( 1 )双方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外方委托中方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批准。 ( 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 3 )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如有土地,应提供土地证;如以厂房、机械设备出资,应提供评估证明),环评报告书,供水、供电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 4 )外方提供: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资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如以技术、专利出资,不得超注册资本的 20%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5 )双方编制合同、章程,签字。 ( 6 )向审批部门提供上述两套原件材料。 ( 7 )特殊行业例如:能源、交通、旅游饭店、产品出口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的项目,要有有关部门的批文。
5 、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所需材料: ( 1 )双方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 外方委托中方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批准。 ( 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 3 )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如有土地,应提供土地证;如以厂房、机械设备出资,应提供评估证明),环评报告书,代水、供电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 4 )外方提供: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资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如以技术、专利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0%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5 )双方编制合同、章程,签字。 ( 6 )向审批部门提供上述两套原件材料。 ( 7 )特殊行业例如:能源、交通、旅游饭店、产品出口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的项目,要有有关部门的批文。 ( 8 )批复。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法人)所需材料: ( 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4 )审批机关签发的该企业合同、章程批复; ( 5 )合同; ( 6 )章程; ( 7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 8 )可行性研究报告; ( 9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10 )项目建议书; ( 11 )董事会成员名单; ( 12 )中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 13 )外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 14 )董事会成员简历表; ( 15 )聘任书; ( 16 )外商投资企业双方负责人员身份证明; ( 17 )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 18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 1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7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 1 )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2 )合营合同和企业章程; (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 4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 5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 6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7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 、前置审批相关手续 ( 1 )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2 )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 3 )卫生局:卫生许可证 ( 4 )公安局:消防意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审批 ( 5 )烟草局:烟草经营许可证 ( 6 )文化局: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 ( 7 )旅游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 8 )药监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9 )农业局:农业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0 )畜牧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外商独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一)项目审批操作办法 1 、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均由市“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2 、项目申请人向“中心”窗口说明投资意向、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提交可研报告等基础性材料。 3 、“中心”窗口收集材料后,按联办件预收件处理,并打印联办件联系单和基础性材料一齐交给各联办窗口进行审查。 4 、“中心”组织相关窗口召开预审会,讨论项目的可行性。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5 、确定项目可行后,各联办窗口列出所需要审批的项目及提供的材料并报至“中心”,经“中心”整理后告知项目申请人并负责向项目申请人说明联办程序和联办注意事项。 6 、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后,“中心”正式受理,启动联办程序并打印《联办件承诺通知书》交给项目申请人。 7 、“中心”以《焦作市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通知单》的形式将有关材料抄告相关窗口。 8 、各窗口收到材料后,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和同步审批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以《焦作市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通知单》(回执)的形式反馈给“中心”。工商窗口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企业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颁发;外经贸窗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及合同、章程的审批并发放批准证书;技术监督窗口办理企业机构代码证。 9 、涉及基本建设的外商独资投资项目,其基本建设审批按《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外商独资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1 、限额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环评报告书,供水、土地、供电证明)和项目建议书。 ( 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 3 )外资企业章程。 ( 4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 5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 6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局面承诺。 ( 7 )需要进口的物料清单。 ( 8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 9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2 、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环评报告书,供水、土地、供电证明)和项目建议书。 ( 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 3 )外资企业章程。 ( 4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 5 )拟设立外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 6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局面承诺。 ( 7 )需要进口的物料清单。 ( 8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 9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 10 )批复(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八套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报批)。 3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 1 )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2 )合营合同和企业章程; (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 4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 5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 6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7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前置审批相关手续 ( 1 )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2 )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 3 )卫生局:卫生许可证 ( 4 )公安局:消防意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审批 ( 5 )烟草局:烟草经营许可证 ( 6 )文化局: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 ( 7 )旅游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 8 )药监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9 )农业局:农业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0 )畜牧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国内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一)项目操作办法 1 、成立国内投资企业,均由“中心”统一受理。 2 、项目申请人向“中心”窗口说明投资意向、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基础性材料。 3 、“中心”窗口收集材料后,按联办件预收件处理,并打印联办件联系单和基础性材料一齐交给各联办窗口进行审查。 4 、“中心”组织相关窗口召开预审会,讨论项目的可行性。需场踏勘的“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5 、确定项目可行后,各联办窗口列出所需要审批的项目及提供的材料并报至“中心”,经“中心”整理后告知项目申请人并负责向项目申请人说明联办程序和联办注意事项。 6 、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后,“中心”正式受理,启动联办程序并打印《联办件承诺通知书》交给项目申请人。 7 、“中心”以《焦作市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通知单》的形式将相关材料抄告相关窗口,各窗口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以《焦作市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通知单》(回执)的形式反馈给“中心”。 8 、各窗口收到材料后,进行基础材料的审核和同步审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中心”。计委窗口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商窗口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企业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颁发;技术监督窗口办理企业机构代码证。 9 、涉及基本建设的国内投资项目,其基本建设审批按《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的核准 ( 1 )企业名称核准申请表; ( 2 )个人出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企业出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2 )请示文件; ( 3 )相关部门意见; ( 4 )协议书; ( 5 )营业执照副本; ( 6 )有关主管部门对资金和地址安排的意见; ( 7 )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地震的意见; ( 8 )有关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3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 2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3 )组织章程; ( 4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5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6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7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1 )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的登记申请书; ( 2 )其隶属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 3 )由隶属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负责人任职文件; (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公司章程; (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6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7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 )公司住所证明。
6 、前置审批相关手续 ( 1 )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2 )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 3 )卫生局:卫生许可证 ( 4 )公安局:消防意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审批 ( 5 )烟草局:烟草经营许可证 ( 6 )文化局: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 ( 7 )旅游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 8 )药监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9 )农业局:农业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0 )畜牧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审批过程中它涉及的单位多、程序繁,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项目申请人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该项目的联合审批过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市计委、建委、规划局分别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实行“牵头单位窗口负责受理,抄告相关责任单位窗口,分步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审批结果”的联合审批方式。
(一)项目审批操作办法 第一步 立项 1 、项目申请人向计委窗口提出立项申请(经营性建设项目应首先在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市计委窗口填写《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申请书》。计委窗口负责向项目申请人说明联办程序和联办注意事项,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焦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立项。 2 、市计委负责启动联办件程序,填写《焦作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并发给有关责任单位窗口。 3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计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选址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经主管市长同意后,规划局窗口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环保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文化局窗口办理基本建设施工前文物钻探、发掘结果证明书,建委窗口核准开发企业资质(小区开发项目),人防办窗口下达结建人防工程计划意见书,地震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计委窗口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代项目建议书)。 4 、凡是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须有计委主持召开有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等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参加的初设评审会。无具体修改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按即办件办理,有具体修改意见的,应在项目申请人按要求修改后按即办件办理,人防办窗口出具人防工程规划意见书,规划局窗口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局下达用地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证,环保局、建委、消防支队签署相关意见。房管局窗口办理拆迁许可证(非净地出让项目)计委根据初设评审意见 进行初设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 5 、市级权限内的房屋建设 6 层以下、非住宅小区的单位建筑或建筑群项目,工业建筑跨度 18 米以下的项目,可不作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初步设计,由计委窗口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步 规划评审 6 、项目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到规划局窗口申报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组织,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计委、建委、环保局、国土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地震局、气象局、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无具体修改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按即办件办理;有具体修改意见的,应在项目申请人按要求修改后按即办件办理。 7 、项目申请人向规划局窗口提交若干个彩色立面效果图方案,规划局评审、提交主管市长同意,经施工图集中审查后,规划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步 施工图审查 8 、项目申请人进行工程报建并提出施工图审查请示,建委窗口作好图纸审查的准备工作。 9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组织,建委牵头主持召开联审会集中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会人员包括项目申请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建委、抗震、规划、消防、气象、人防、地震等部门的主管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和图纸审查人员。会议议程包括:设计单位介绍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审查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并提出修改或审批意见。当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时,项目申请人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成后,由市建委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再审查和批准(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市人防办审查)。
第四步 施工许可 10 、市重点建设项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利用国家和省各种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计委窗口审查批复开工报告 11 、所有建设项目,均由建委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相关事项(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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