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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主中路综合开发项目 2005-10-10 16:59:32 来源于:焦作市解放区招商局
一、项目概况 焦作市民主中路是我市市区的中心道路之一,随着我市城市南移和新区建设速度的加快,该路周边区域已经成为新市区重要的黄金地段,路两侧整体改造和开发势在必行。我市拟对该区域进行整体综合开发。
二、地理位置 该项目位于新城区规划中的南水北调绿化带以南,人民路以北,东至市政大厦,西至光明路,以规划中的民主路为中心的两侧土地,规划面积436.9亩。其中商业规划用地面积191.2亩,实用面积117.93亩,住宅规划用地面积245.7亩,实用面积168.97亩。
三、建设目标 在规划区内建设完成民主路延伸线,同时道路两侧建成为商业区和高档位住宅区。
四、项目建设优势 按照市政府规划,民主路延伸工程将于2006年修通,届时,该路将成为新区同老城区中心连接线,路两侧商业用地地理位置彰显优势。该地段东与市政大厦为临,道路交通便利,各项配套设施完备。市政府对该地段开发极为重视,已将该项目列入焦作市2005年度重点建设工程,并纳入规划中的新区商业圈。同时,该项目在建设中还可享受焦作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等诸多优惠政策。
五、项目准备及进展情况 目前,该项目已列为焦作市重点建设工程,地面附属物评估、项目详细规划图等已完成,其他前期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六、项目合作方式 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均可。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解放区招商局 联系人:杨昌军 联系电话:0391-2923916 传 真:0391-2923256
焦作市有关文件摘编
为方便投资者,现将焦作市有关的政策、意见等摘编如下,仅供参考。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 》
三、优惠政策 截止2005年6月30日批准的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市规划局免收城市配套费;市城管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市人防办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市房管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需迁移市园林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局负责免费迁移;市建委免收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市文物处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四、拆迁安置 (一)村民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性住房政策,土地按照划拨方式供给,实行统一规划,住房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安置。除安置用房占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原则上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的80%由财政部门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本村村民和已回原籍落户并有宅基地的干部职工住房可享受安置用房,拆迁其他人员的住房只进行货币补偿。返迁安置房屋确定后,剩余房屋方可向社会销售。 (二)城中村开发改造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拆迁补偿规定执行。凡是集体土地且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或规划建筑许可证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两层以下(含第二层)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确定,宅基地的土地区位补偿价经评估后确定;两层以上(不含第二层)部分,其主体只补偿结构费每平方米200元。被拆迁房屋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面积计算,没有产权证但有规划建筑许可证的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赔偿。凡擅自新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违规审批和突击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的意见 》
一、市规划局减收配套费,一类用地建筑(临街商业)收费由原来的70元/平方米降为30元/平方米,二类用地建筑(临街非商业)收费由原来的50元/平方米降为20元/平方米,三类用地建筑收费由原来的30元/平方米降为10元/平方米。
二、市国土资源局减收征地管理费,由原来征地发生总额的2.8%降为征地发生总额的2%。
三、市城管局和四城区城建、环卫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对需挖掘、占用道路的,各施工单位要办理道路挖掘修复手续,按质按量限期修复;建筑围墙要退出道路红线。
四、市人防办全额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市财政部门按照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建设单位予以补贴。
五、市房管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用。
六、需迁移市园林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局进行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建委代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减收,收费由原来的1.5元/平方米降为0.75元/平方米。
八、市环保局、市文化局(文物钻探)等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费用减免收取。
《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第五条 为涵养税源,加快发展壮大企业,对市外投资者在本市独资新办的生产性农业或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第十四条 在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5年内先由市人民政府免费提供企业用地,市外投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市外投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七条 市外投资者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鼓励中西部开发和其它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检查。凡是到市外投资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减负办公室签发的《检查通知书》或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摊派。对于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地方应收取的费用。除此之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市外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八条 凡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之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市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待遇。
《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第六条 本市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外来投资者申请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自符合登记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工建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期结束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二)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制”。对属于鼓励发展类且不用政策性资金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允许发展类建设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只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房地产开发类项目,直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限制发展类项目或政策性资金项目实行正常审批制。
(三)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暂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除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以外的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先登记注册,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应当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企业管理、保险、质量认证和会计援助等服务;
(二)提供在焦生活过程中的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
(三)协调和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焦作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第六条 奖励数额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1‰计奖。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或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8‰计奖。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5‰奖励。
(四)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合并计算兑现奖励。
(五)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奖励。
第七条 未经引荐人引荐,外来投资者直接来本市投资的,奖励资金直接奖予投资者。
《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委托招商的报酬可以按招商项目外资(本市以外的资金)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委托招商的项目法人负担,可计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具体金额由项目法人与受托人按照招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招商的不同形式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由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独资项目,应当首先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报酬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商的不同形式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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